首页| 公司介绍 | 顾问领域 | 技术要点 | 既往业绩 | 客户服务 | 业务联系 | 资料库 | 图片社 | 论坛
相关分类
  华高观点
  媒体报道
  热点聚焦
  市场分析
  建筑与技术
  GIS研究
  企业战略
  土地研究
  案例点评
  深度研究报告
 
 
 
 首页-资料库-文章
 
  国土资源部:高校不得擅自转让土地抵偿债务  

文章出处:新华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07-12-20

  新华网北京1030 (记者 王立彬) 国土资源部强调,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划拨土地转让或改变用途必须经依法批准,土地出让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高校不得擅自转让国有划拨土地,用所获收益抵偿债务。

 

  针对近来媒体关注的某些高校采取所谓“土地置换”方式“卖地还债”问题,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30日强调,随着高校扩招和高校资源的整合,高校的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加强,用地规模也不断扩大。部分高校在这一过程中产生了债务。为解决债务问题,一些高校打起“土地”主意,打算通过转让原划拨土地,获得土地收益用于偿还债务。对此,国土资源部高度关注,一经发现,坚决制止。

 

  这位负责人强调,对于高校用地,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有着十分明确的规定。高校用地为教育用地,属国有划拨土地,划拨土地转让或改变用途,必须依法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使用划拨土地的高校不得私自转让。对于一些高校因历史原因形成的空余土地或低效利用土地,按照法律规定,要开发利用这类土地,必须符合所在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规划确定可以改变用途用于经营性开发的土地,也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处置。

 

  这位负责人强调,根据国家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及财政部等三部门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收支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管理,收入全部缴入地方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地方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实行“收支两条线”。土地出让收入绝不允许单位擅自处置。

 

  这位负责人表示,今后国土资源部将严格控制高等院校的新增建设用地。对于实际生均用地面积已超过国家现行规定的生均用地标准的高校,要求其今后的发展用地应主要通过调整现有建设用地布局、盘活存量土地的方式来解决,暂不得供应新增建设用地。对于一些高校已供应尚未开发的土地,要求按照闲置地处置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置,该收回的坚决收回,并尽快重新安排使用。

[返回顶部↑]  [推荐好友] [查看评论

用户名: 新注册) 密码: 匿名评论 [查看评论]  发表评论
评论内容:(不能超过120字,需审核后才会公布,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政策法规。
  §相关文章§
 
国土部:开发商拿地将不得分期付款 (2007-12-20)
北京确定经适房廉租房申请标准 (2007-12-20)
北京公布十一个新城详细规划 (2007-12-20)
10月份全国房价涨幅9.5% 创两年新高 (2007-12-20)
增加调控筹码 北京将制定土地储备计划 (2007-11-27)
物业税拟明年选部分试点城市进行实转 (2007-11-27)
  §热门文章§
 
国家税务总局:二手房交易必须缴纳个税 (2005-10-26)
京城楼市仍未走出平淡期 郊区低价项目抬升人气 (2005-10-26)
全国约30%空置率 商业地产发展面临4大挑战 (2005-10-26)
商业地产网点规划酝酿出台 结构困局有望待解 (2005-10-26)
商业地产面临“食街”瓶颈 (2005-11-16)
关注全球地产风险 (2005-11-25)
  §推荐文章§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 会员帮助 - 诚聘英才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English
Copyright © 2004 www.rl-consult.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050610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