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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寻找有中国特色的养老模式  

文章出处:  作者:  发布时间:2005-10-13

在老年人口绝对数和增长居世界前列,人口老龄化日益严重的我国,选择合适的养老模式尤为重要。这不仅仅包括家庭养老与社会养老模式、在宅养老与异地养老模式的选择,而且还包括在确定模式下的具体体现和特殊要求。这些都有待于对我国的实际情况进行针对性分析。

 

家庭养老和在宅养老的传统

 

  我国自古以来就有“家庭养老”的传统。在《孟子•梁惠王》中就曾说到:“五亩之地,树之以丧,五十者可以衣帛矣,鸡豚狗之畜,无失其时,七十者可以食肉矣……”这段说描述了孟子思想中的田园农家生活,同时也表达了中国传统观念中老年人理想的养老场所——家庭。

  家庭养老是我国传统赡养的主要方式,它有深厚的社会经济基础,尽管目前我国已经出现家庭小型化的趋势,但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主干家庭是不会消失的,亲密的家庭网络和敬老爱幼的传统风尚更不会泯灭。这是由深厚的文化传统和社会经济因素决定的,主要表现为:

  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可以分为经济保障、生活照料、精神安慰三个方面,基于我国的经济条件、社会传统和风俗习惯,这三个方面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都只能由家庭成员负担。随着老年人年龄的增长,参与社会活动的减少,心理上的孤独感也会越来越强,他们需要得到子女的关怀,理解和精神安慰,这种老人心理和感情上的需求,是任何福利机构难以代替的。

  在我国,由于特定的社会经济原因,形成了双向抚养关系,许多子女在取得经济来源甚至结婚后,仍同父母居住在一起,即使自立门户,仍然与父母保持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子女在各个方面继续为老人提供生活上的照顾和精神上的安慰。因此,从整体上讲,他们仍属一个家庭,继续发挥着传统家庭的功能。

 

社会养老和机构养老问题重重

 

  从我国社会发展的趋势来看,大家庭已日趋减少,“四世同堂”式的家庭结构已逐步让位于一对夫妇或一对夫妇与未成年子女组成的小家庭,即核心家庭。对于这样的小家庭来说,要全部胜任传统家庭养老模式是不可能的,国家和社会给予必要的社会养老扶持和帮助已迫在眉睫。

  而且,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住房制度的改革、观念的改变,老年人“空巢”家庭也日益增多。所谓“空巢”家庭是指仅由老年夫妇或丧偶老人组成的家庭。老年人是一个需要关怀的特殊群体,且老年人的大部分时间是在家庭中度过的。这种“空巢”家庭的居住状况,对于社会养老和异地养老的依赖也越来越高。

  但是,由于我国目前仍是发展中国家,经济还不是十分发达,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相当大的差距,目前生产力的发展水平无法满足社会化养老的要求。第三产业不发达,老人的生活服务离不开家庭,老人公共活动设施不足,户外公共活动场所缺乏,短期内不可能大量兴建。社会服务体系不健全,老年人在日常生活中会时时感到诸多不便,因而尽管家庭结构迅速变化了,也难以改变老年人对家庭生活、家庭成员强烈的依赖心理。

  而且,国家目前投资的重点是基础设施建设及教育投资,对于社会福利保障方面还是提倡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参与,但由于经济效益差,导致社会力量对参与社会养老建设少有积极性,国家财政拨款远不能满足社会化养老方式所需的大量资金。正如我国社会学者所说我们是“国未富、民先老”;“未富先老,穷人患了富人病”。

 

养老模式的选择

 

  从以上可以看出,虽然,社会养老是与社会发展相符的必然趋势,但目前甚至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我国的老人将以家庭养老为主、社会养老为辅,在宅养老为主、异地养老为辅,多种养老模式并存的形式。

  而且,发达国家的有关经验表明,那种将老年人问题的解决与社会福利措施相结合,对老年人实行集中管理,使老年人从一般的社火生活中脱离出来的处理方法,并不是一种成功的行之有效的办法,这削弱了老人与家庭及社会的联系,造成“与世隔绝”和低落情绪相互感染等负效应,不利于老年人健康的晚年生活。有些社会人口已相当老化的发达国家也在健全社会保障服务的前提下,积极推行“在宅养老”的养老措施。

  因此,即使在未来社会养老条件成熟,并成为主要的养老模式之后,在宅养老仍然会占据着重要的地位。

 

养老模式的具体体现与特殊要求

 

  在确定的养老模式下,对于具体的住宅模式,社会服务以及社区、住宅设计上都会提出具体或特殊的要求,只有这些要求逐一得到实现,才能够真正实现理想的养老模式。

 

重点建设在宅养老的居住模式

 

  与在宅养老相对应的是,两代居和网络式家庭共居形式将是适合家庭养老住宅模式的发展方向。其中两代居又可根据分离程度的不同分为同住型和邻居型(同层不同户、住宅单元全部分离)。其中同住型又分为居室分离、厨卫分离、住宅单元部分分离。而网络式家庭共居形式从与子女居住关系上相对于两代居型又可称为分开型(在同一居住区内两套住宅单元),主要有同层不同户(单元分离)、同楼不同层、同街(坊)不同楼、同(社)区不同街(坊)

  这几种方式,比较能满足现代家庭在宅养老的方式,既满足了两代人各自的独立性,避免产生矛盾,又可以使子女就近赡养老人,以尽孝道,是受人们欢迎的“住得近,分得开,叫得应,常来往”的模式。

  具体而言近期的建设发展方向是着力发展两代居,多以完全同居型、半同居型为主,少量半邻居型及完全邻居型;探索与尝试网络式家庭共居形式;中期的建设发展方向是更为着力发展半同居型、半邻居型及完全邻居型,其中完全邻居型占少数;进一步推广网络式家庭共居形式,特别是同楼层邻等可以着力发展;远期的建设发展方向是着力发展两代居的半邻居型及完全邻居型,而完全同居型与半同居型则越来越少;更为全面的发展网络式家庭共居形式,不仅有同楼近邻,而且还有同社区近居的形式,全面构建新形式的住宅养老环境。

 

适度发展异地养老居住模式,逐步健全社会养老设施体系

 

  在积极提供老年人采用家居形式养老的同时,也不回避一部分老年人,因自身或其家庭成员因身体上、精神上、环境上、经济上等各方面的原因,使这部分老人无法在家里继续生活下去。这时候,社会应向他们提供集中养老的社会福利设施。但是,我们要鼓励老年人在在宅养老条件成熟后,仍要返回到自己熟悉的社区和家庭中去。

  针对老年人不同的特点和需求,我们建议社会集中养老的设施可以有如下两种基本类型,一是老年公寓,是指为适应老年人特殊需求而设计和建造的公寓式住宅。二是为社会孤老提供必要的福利设施的养老机构。

  一般来说,老年公寓可分为普通型、服务型和护理型三种老年公寓。普通型老年公寓与普通公寓或住宅基本相同,居住对象是生活能完全自理的老年人。各居住单元内都设有厨房设备。这类老年公寓在总体布局上应注意靠近社区中心,充分利用社区中的服务设施、社交场地、医疗设施及交通设施;

  服务型老年公寓有专门的服务人员提供老年人所需要的服务,一般不包括医疗和护理,住宅内有方便、安全的社交娱乐场所以及包括餐厅等各种设施,老年人住在这里,既可以得到一定的照顾,又可以过独立的生活;

  护理型老年公寓是为生理上有缺陷,活动有困难的老年人提供生活和护理方面的全面照顾。其中,服务型老年公寓和护理型老年公寓,特别是后者应是近期建设的重点。

  而为社会孤老提供必要的福利设施的养老机构,主要包括为以健康孤寡老人为主的集体生活养老院、福利院、敬老院和以生活不能自理老人为主的护理院、临终关怀医院。这些应是社会养老近期的重中之重,将有限的资金用在最迫切的需求上。

  换言之,应优先发展耗资较少、服务对象广泛的托老所,和社会最急需的、能收容生活不能自理、长期卧床不起的老人的护理院。并在满足急需的集本上逐步完善老年公寓这类设施,形成健全的社会养老设施体系,使社会养老设施成为家庭养老环境可靠的补充和依托。

 

在宅养老的社会服务

 

  不论是在建设在宅养老还是在社会养老居住住宅时,在建设对应住宅类型的同时,还需要根据老人健康程度的不同和需求的不同,为其提供不同的社会服务的方式,以解决符合老人需求各类服务。

  对健康老人,提供交通和伴陪、老年食堂、法律服务,帮助寻找和提供就业机会等;

  对居家的体弱老人和高龄老人,提供家务、家庭保健、送饭上门、定期探望、电话确认、紧急响应系统等服务;

  对有些特殊情况的老人,提供保护及咨询服务、进行日托中心照料等。

  这些社会服务将会为老人安全和健康地独立在家居住提供尽可能的需求的帮助和相应的保证。

 

老年居住设施开发的特别措施

 

  这主要是指在宅养老模式所对应的两代居和网络式共居住宅,以及社会养老模式所对应的老年公寓。因为养老院、敬老院、护理院以及临终关怀医院等,国家已经制定了相应的特别优惠措施,而对于老年公寓、两代居以及网络式共居住宅,作为新型的老年居住设施,还没有得到相关的特别措施。

  这些政策不仅仅限于相关税收的减免等优惠措施,还应该包括一些制度性的改变。比如说产权年限的改变。在新加坡,60岁以上的老人有一个特别好听的名字——乐龄人士,因为60岁才更应该享受快乐生活,所以,新加坡的老年住宅也就有了一个特别好听的名字——“乐龄公寓”。据了解,新加坡乐龄公寓的产权一般是30年,之后可延长10年,但不可以转售,只能卖回给建屋局。乐龄公寓的申请者必须是55岁或以上的组屋屋主,必须是新加坡人,夫妇可以一起申请购买,单身人士、离婚者或丧偶组屋屋主也可以申请。

  还有,住宅按揭制度的创新。在美国,老年夫妇退休后从开发商或经纪人手中买下一套银色住宅,随即与某机构签订一份合同,该机构评估住宅价值和测算人均寿命,每月支付老夫妇一定的生活费,直到其故世,该住宅即归机构所有。这种俗称“反按揭”的金融工具实际上是一份人寿保险,当事人三方都受益。开发商从销售中得到利润,机构从资产和寿险管理的精算中获利,而老人在此项交易中获得了最宝贵的安全感,每月的生活费能大大提高持续的支付力。

  综上所述,目前适合我国的养老模式是以家庭养老为主、社会养老为辅,在宅养老为主、异地养老模式为辅,多种养老模式混合的形式。从长远发展来看,社会养老模式将会得到进一步加强,但在宅养老模式的地位并不会得到弱化。在这种模式下,就必然要求在重点建设在宅养老居住设施和急需的社会养老居住设施的同时,还要提供为养老服务模式配套的社会服务以及相关房屋开发制度的特殊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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