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外案例对北京实施团地再生的借鉴
团地再生与拆迁重建都是旧城改造的实施手段,从国外的城市发展过程来看,两种方式只是适用的范围不同,并没有优劣之分。北京市进行旧城改造已有多年,但基本上实行的是单一的拆迁重建方式,随着城区地价的不断上涨,改造模式单一化的弊端就逐渐显现出来:拆迁成本过高使得部分旧城改造项目成为烫手的山芋。团地再生模式在国外已经经过了一定时期的实践,可以北京市旧城改造的有效补充手段,但要结合国内的情况具体分析,而不能盲目照搬。
毕竟,在团地再生的实践道路上,国外城市走在了我们前面,率先做了许多尝试,他们的经验与教训都可以为国内城市发展所用,尤其在项目的具体运作方面已有许多成熟的方案可借鉴。
1、实施基础——城市功能的延续与各方利益的保证
综合国外案例的特点来看,城市中心地区的某些建筑由于开发建设较早,其设备、设施逐步老化,相关配套及平面布局均落后于新建建筑。而市中心地区往往是城市的商贸中心,集中了大量高档写字楼,因此,由于功能落后,一些旧建筑不能满足工作人群的需求,很难与周边的办公物业形成区域的功能复合。
对于区域发展来说,除了特殊的历史遗产保护区外,城市功能的延续发展比建筑实体的保存更为重要。判断一栋建筑是否应作为待改造目标时,并不是简单地把新旧程度作为衡量目标,而首先应该考察的是其与周边区域的功能联系是否已不复存在,若结果是肯定的,则该建筑可列为改造目标。从北京城市发展的历程也可以看出,市中心的许多交通拥堵问题、生活配套不足等问题都是由区域功能尚未一体化所导致的:部分功能已升级,而一部分功能仍原地踏步。把握此项要点,也有利于日后改造工程的准确实施,核心目标是功能的升级、改善或创造,而不是一味的“翻新”。
团地再生需要多方的共同参与、协作才能顺利实施,具体的参与者包括政府、非盈利性社会组织、居民、开发企业及其他投资者。各方利益的保证就是指上述参与者在项目实施中可实现效益增加,各自均有回报。
从政府角度来讲,能够推进旧城改造,缓解市区的交通拥堵、社会矛盾,更好的促进区域发展,增加区域产值与税金;从居民的角度来说,团地再生的实施应使其居住条件得到改善,物业价值增加,租金收入提高;从开发企业或投资者的角度来看,项目的运作要有合理的投资收益。总体来看,只有让各方参与者均有利可图,才有利于其积极性的调动,有效的推动团地再生的实施。
2、实施范围的确定
一个团地再生项目的判定,要从政策角度、经济角度、技术角度等三方面作综合考虑。因此,除了前面提到的城市功能的延续原则外,还将受到各种客观因素的限制,需全盘考量、判断。从目前的工程技术来看,纯粹的技术问题不会成为方案可行的障碍,即使很复杂的改造方案也能够实现,所以,最终影响决策的是一定成本控制下的技术可行性。换言之,更新的可行与否更多的是从经济上的考虑,而非技术上的可行性。
对于功能严重落后的旧建筑,面临着两种选择:拆迁重建或更新改造。若政策上允许拆迁,并且重建后的收益相对更高,毫无疑问,应该首选拆迁重建方案。综合来看,有以下两类建筑适于实施团地再生计划,而不是拆迁重建:
第一类是“拆了不值的旧建筑”,由于建筑的破旧或功能落后而导致整体价值严重降低,实施团地再生计划的收益为正,并且高于拆迁重建的收益(拆迁费用过高)。此类建筑一般为砖混结构或砌体结构,结构仍很坚固,但外墙面、屋顶、楼梯、窗框、管道设备等均破旧、老化,同时缺乏网络接入、热水供应等市政设施。团地再生所对应的工程形式为“房屋翻新”,即按照目标方案,补充、完善所欠缺的功能,以实现价值的提升。
第二类是“拆不动的旧建筑”,由于产权关系等原因无法实施拆迁,同时翻新后的物业价值大于原价值与总投入之和。旧建筑大多建在划拨地上,产权关系复杂,有时会导致拆迁工作无从下手,因此,给了团地再生方案的实施空间。若翻新后的物业价值小于原价值与总投入之和,那么最优的选择将是保持物业现状,不必改变。
3、应以政府为主导,建立可行的运作模式
一般来说,团地再生计划的核心参与者为政府、居民与开发商。从国外的案例来看,多数以社区居民为主导,通过社区组织来协调各方关系,推动整个计划的顺利实施。结合国内的实际情况,建议在当前阶段应以政府为主导,调节社区居民与开发商的分歧,以保证项目完成。目前暂不采用国外相对成熟的运作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
国内的社区组织尚不完善,居民的参与意识不强,社区的管理主体仍然是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并没有形成国外那种具有民间非营利性质的社区发展合作组织。因此,这种相对松散的社区尚不具备统领整个项目的能力。
开发商与社区居民都是项目实施的直接获利者,面临着收益分配的问题,因此,开发商并不适合主导者的角色。开发商只负责工程的全程控制与建成后的经营,明确各自的职责范围,这样可以避免出现类似于拆迁纠纷那样的矛盾。
在此过程中,政府并不参与最终的利益分配,同时具有一定的权威性。从居民角度来看,政府的可信度远高于开发商,因此,在此阶段,只有借助于政府来促成此事。
4、应逐步强化社区的作用并完善相关的法规
通过国外的案例介绍不难发现,非营利性的社区组织在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国外的社区组织、社区管理、社区文化都已相对成熟,居民的经济意识和参与意识很强,能够把个体利益和社区利益结合起来,关注社区的长期发展。这样,可以实现房产、人力、资本、信息等社区资源的优化配置,获取较高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
由于长期实行住房分配,公房体制抑制了国内社区组织的发展。随着拥有住房产权的个体越来越多,社区组织的建立、完善也愈加迫切。因此,政府应有意识的引导、鼓励社区组织的建立,居民的事由自己来管,真正实现“小政府、大社会”的发展目标。前面所提到的以政府为主导的运作模式只是初期的暂行方案,只是起到引导和示范作用。随着国内居民社区意识的不断成熟,应建立独立的社区经济组织,来具体负责社区经济的组织和管理。到那时,就可以成立以社区组织为主导的项目团队,逐步走向成熟机制。
我国的城市发展仍处于膨胀时期,许多有关城市建设方面的法规都未形成。对于团地再生,更是没有相关条文可作为实施依据,各方参与者的权利义务均没有明确规定,一方面会增加前期的谈判成本(时间、费用),另一方面也增大了日后纠纷发生的可能性。针对旧城改造,韩国颁布了相应的《城市再开发法》、《住宅建设促进法》等,针对社区非营利组织也有一系列的法规政策。政府应尽快出台有针对性的暂行政策,并应用于试点项目,采纳反馈的意见逐步完善该政策。
二、团地再生在北京实施的现实难度
虽然北京旧城区有众多的老化、落后的建筑物或公共设施缺乏的区域,对于这些物业,团地再生是一个可尝试并推广的实施方案。但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仍然具有相当的难度,无论在产权关系、政策法规上,还是居民参与、合作模式上,都存在着许多有待解决的问题,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缺乏政策法规的有效引导
虽然国外的类似案例多数有社区组织发起,但其社区发展并不完全是民众自发的行动,政府出台相关政策的推动作用不可低估。例如,在1993年克林顿上任后,美国国会通过了“授权区计划和事业社区项目”法案,该方案强调当地居民必须参与重建计划,同时政府提供启动资金,并制定财政、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以引导实现重建目标。
从上面的例子可以发现,即使社区组织的发展程度很高,政策的导向仍是至关重要的。纵观世界城市发展史,对处于膨胀阶段的城市来说,建新房是主要的,原因是其成本远低于城市的梳理改造成本。就城市发展来看,此前,北京一直处于城市化的进程中,解决新增人口的安置、新功能区的开发建设是最重要的,建新房子是紧迫的事。但是,随着北京进入城市调整阶段,以后将进入控制阶段,将逐步面临越来越多的团地再生问题,若相关政策、法规不能及时出台,必然给具体项目的操作实施带来难点,影响城市的正常发展节奏。
2、居民的社区意识相对淡薄
由于体制因素,我国的社区组织一直没有建立起来,只是在实施商品房政策后,社区的概念才渐渐形成。究其原因,国内居民社区意识淡薄主要由产权不明导致。俗话说:“有恒产者有恒心”。长期以来,国内居民住的都是公房,只有使用权,没有收益权和处置权,并不真正拥有自己的房子,因此,住户没有必要关心房屋是否升值、社区价值是否降低等等,自然也没有社区的概念。
目前,大多数公房都已经出售给个人,改变了过去单位包揽“建、管、修”的状态。但是,我们应该清醒的认识到,居民的社区意识并没有因为拥有产权而随之形成,居民受“思维定势”的影响是很深的——购买公房后,原来的行为习惯仍然延续着,对社区的事依旧漠不关心、冬储大白菜依然堆在院子里。因此,社区意识很难在短时间内真正建立,需要社会的宣传和一定时间的培育。
3、投资模式对开发商吸引力不足
一般来说,团地再生项目所牵扯的方方面面环节较多,尤其在产权结构的调整时期,存在着难以预知的风险,而和居民的合作关系也不易处理,综合考虑各因素,使得开发商很难对这样的项目产生兴趣。因此,需要引入大型的开发集团或投资基金,将此风险小、回报低的项目作为其投资组合的一部分。
另外,与城郊接合部或郊区的新建开发项目相比,团地再生的投资项目一般回报率低而回收期偏长。在可建设用地相对充足、开发项目众多的情况下,这样的回报对开发商显然并不具有足够的吸引力。在8•31土地大限之后,开发商的拿地成本上升,一些小开发商受资金限制甚至很难再拿到地,这样,原本被开发商不屑一顾的“骨头”——团地再生项目,将逐渐进入其视野,迎来发展机遇。
华高莱斯《技术要点》文章